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對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提升執行財產處置水平,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數據,自2017年上線網絡司法拍賣系統以來,截至今年10月底,全國法院開展網絡拍賣973.47萬次,成交金額2.94萬億元,成交率63.72%,相較于傳統委托拍賣累計為當事人節約傭金897.01億元。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近期網絡司法拍賣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的部分執行行為不夠規范,影響了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外部人員擾亂網絡司法拍賣秩序問題不斷凸顯。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充分研究后起草了《指導意見》,希望借此對網絡司法拍賣相關規范進行一次較全面的升級,打好制度“補丁”。
根據《指導意見》,執行法院應當對財產現狀進行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其中,對不動產,應當通過調取登記信息、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系、占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對機動車,應當調查登記信息、違章信息、排放標準、行駛里程等對車輛價值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指導意見》明確,執行法院應當全面如實披露財產調查所掌握的拍賣財產現狀、占有使用情況、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等信息,嚴禁隱瞞或者夸大拍賣財產瑕疵。拍賣財產為不動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不動產占有使用情況,不得在拍賣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決定“帶租賃權”或者“帶居住權”拍賣的,應當如實披露占有使用情況、租金、期限以及有關權利人情況等重要信息。
《指導意見》要求,加大不動產騰退交付力度。對不動產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需要組織騰退交付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騰退預案,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及有關占用人員主動搬離。對于督促后仍不主動搬離的,應當嚴格依法騰退,并做好執法記錄、安全保障等工作。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壞財產、妨礙執行等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