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住建部、人民銀行印發《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對房地產從業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和監督管理等予以明確。
《辦法》稱,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活動,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加強和規范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該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
《辦法》明確,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的反洗錢調查。房地產從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充分考慮面臨的洗錢風險,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指定內設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識別、評估本機構面臨的洗錢風險,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和采取適當的洗錢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持續監控其執行情況。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客戶銷售房屋、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客戶買賣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時,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了解客戶身份信息及其交易目的。
從業機構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銷售房屋
《辦法》規定,房地產從業機構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客戶拒不配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等信息的,可以拒絕向其銷售房屋或者提供經紀服務,并根據情況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房地產從業機構應當采取妥善措施,完整、準確地保存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房地產從業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擬進行的房屋交易與洗錢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應當及時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