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首次清退了4戶家庭廉租住房。
5月29日,記者從市住房辦獲悉,自2010年以來,我市先后向275戶低收入家庭配租了275套廉租住房,本著“將保障廉租房真正配租給困難家庭”的原則,他們出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對已配租家庭進行了審查,一旦查出有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他們將會對其進行清退。
據了解,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和買賣有明確的規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嚴禁承租人租賃或買賣。“一經發現,不但要取消被保障家庭的保障資格,清退保障性住房,而且五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甚至情況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市住房辦負責人告訴記者,《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25條規定,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這次清退的4戶家庭,是工作人員在入戶調查時發現問題的,其中2戶居民長期不在廉租房居住,房子被閑置。”市住房辦負責人說,另外2戶居住人員與登記人員不符,存在承租人轉租的現象。所以,根據相關規定,對這4戶家庭進行了清退。
該負責人表示,他們將進一步加強對廉租住房已配租家庭資格審核的動態管理,入戶調查他們的居住狀況、家庭收入和人口變動等情況,及時核實入住家庭的現實情況是否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切實保障真正需要廉租住房的群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