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住建部網站發布《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根據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
具體方式一共為六種,分別是直接投資或參股建設并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約定回購;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的價格回購;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形式。
此前業界猜測的,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開發建設的社會資本,對其商業銀行優先發放貸款的同時,通過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予以貼息和補助也得以在通知中明確。
按照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可采取貼息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貼息貸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不得用于與此無關的項目及開支,貼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稱,民間資本參與各類棚戶區改造,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政策。
通知還稱,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對于此前業界所關注的投資保障房盈利模式問題,通知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