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于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細化、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拓寬了保護范圍,更大力度守護買房人的合法權益。該解釋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其中,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批復》有關規定基礎上,對于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細化、具體的規定,明確了請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解除后已付購房款處理等的條件,使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解釋第十八條明確了被征收人排除強制執行的具體條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場經營秩序而購房的商品房消費者,可以對抗房地產開發環節中商業利益的執行;財產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權益應予特別保護。同時,解釋第十七條對實踐中常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以不動產抵工程款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進行了規定。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進一步細化了一般不動產買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錢債權執行的條件。